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检察院发布贵州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 坚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6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贩卖、走私、运输毒品及洗钱等。
案例一:
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新型毒品犯罪)
(相关资料图)
被告人吴某某,男,案发时系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2022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购买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通过寄递方式收到上述药品后,吴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售卖三唑仑,并按照买家要求寄递至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宁波市、辽宁省沈阳市等地。购买人员将收到的三唑仑用于迷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三唑仑疑似物进行鉴定,均检测出三唑仑成分。同时,吴某某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要求购买人张某以USDT币的方式通过虚拟交易平台支付毒资,再委托他人将USTD币售卖后将毒资转移至其本人名下账户。
2022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案的【典型意义】: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立案监督,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发现漏罪或者遗漏的同案犯,要及时依法追诉、追捕,并注重引导追查毒品衍生犯罪行为,真正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二:
李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李某某,男,无业。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报关手续情况下,本人或安排他人以“蚂蚁搬家”方式从巴西私自携带药品“利他林”(英文商品名:Ritalina)进入国境。入境后,李某某通过QQ群、微信群等发布“利他林”销售信息,为增加收益、逃避打击,其本人或雇佣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快递送货方式销售宣传该药品为“聪明药”,具有改善智力、增强专注力等功能。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药品“利他林”,经依法鉴定,上述药品检出“哌醋甲酯”,属国家一类管制精神类药品。
2021年12月16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10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的【典型意义】:
针对新型毒品案件作案隐蔽性强、销售渠道新、消费对象广等特征,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全面示证充分说理,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提升办案效果;以点带面,对案件反映出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督促辖区全面整治。
案例三:
韦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韦某某,男,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韦某某从外地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潘某(另案处理)。潘某将从被告人韦某某购得的200克毒品海洛因转卖给涉毒人员王某吉(已判刑)、谭某生(已判刑),共得款116000元。王某吉、谭某生于交易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00克。
贩卖毒品罪对韦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同年7月6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和现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被告人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上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3月11日两次作出一审判决,均仅以贩卖毒品罪判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和现金,未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仍不服,继续上诉。2022年5月21日,检察机关对本案提出抗诉,同年8月31日二审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作出终审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扣押手机和现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往往伴随巨额经济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一方面要坚持一案双查,加大对下游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另一方面要通过量刑建议,加大法院对附加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通过抗诉职能及时监督未正确适用附加财产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有效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
案例四:
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卢某某从浙江嘉兴购得毒品后联系被告人吴某乙,将毒品存放在吴某乙与被告人罗某甲的租住处。2021年5月28日晚,卢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甲,让其联系罗某甲送20克毒品到浙江省温州市给卢某某,罗某甲与吴某乙将毒品交给卢某某后,卢某某以0.9万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许某某(另案处理),并将该笔毒资拿给被告人吴某乙。次日,吴某甲指使吴某乙找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毒资,吴某乙通过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将该毒资转账到他人账户。当天下午,卢某某又指令罗某甲将毒品送至吴某丙,随后吴某丙将毒品贩卖给罗某乙(已判刑),罗某乙又以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洪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卢某某将罗某乙等人被抓获的情况告知吴某甲,吴某甲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江某某,让其送卢某某到浙江省丽水市躲藏。江某某明知卢某某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为帮助卢某某逃避法律制裁,于2021年6月1日,驾驶小轿车将卢某某送往浙江省躲藏。
2022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以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分别涉嫌贩卖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遗漏吴某甲、吴某乙洗钱的犯罪事实,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以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9月29日,检察机关以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分别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2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没收财产七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吴某乙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财产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检
此案【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原则,对毒品上下游犯罪认真开展同步审查工作。对可能涉及洗钱犯罪的,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及时引导对涉毒资产的查证,明确涉毒资产的性质、来源、用途等,准确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洗钱”行为,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做到不枉不纵,精准监督。
案例五:
王某、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严厉打击寄递类涉毒犯罪
2020年6月,王某与杨某共谋,通过快递将一藏有毒品的包裹,从云南省某镇寄往贵州省某县某镇,以便王某利用自己系快递站点负责人的身份进行揽收。同年6月24日,涉毒快递包裹到达某县某物流公司,王某、杨某在前往该物流公司领取到涉毒包裹并欲将其运输回王某快递站点所在乡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涉毒包裹中查获冰毒疑似物两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另查明,王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彭某友贩卖甲基苯丙胺零包。
2021年2月2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5月19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17日,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王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6月27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典型意义】:
与普通寄递类涉毒案件相比,行为人利用寄递站点负责人职权之便,实施寄递毒品犯罪,其主观犯意认定难度更大。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应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有无涉毒犯罪经历、查找毒品贩卖去向、有无吸毒人员指认、深挖电子数据等方面全面取证。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以案说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监管漏洞,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可疑寄递物品及时报告、线索及时查处、信息及时互通的工作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六:
丁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某中药材市场以5000元价格购买150斤罂粟壳,售卖给某县城做食用配料批发生意的罗某某,并按被告人罗某某要求寄递至贵州省某市,获利500元。罗某某将罂粟壳又转卖给王某某等人,王某某等人将该批罂粟壳作为食用调料部分售卖至某县城的餐馆熬制汤汁,被消费者食用,其余罂粟壳被依法查获。经鉴定,丁某某、罗某某所贩卖的罂粟壳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成分含量在0.000012%至0.00009%之间不等。
2020年1月,检察机关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在对某食用配料店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罂粟材料制品,遂要求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食用配料店开展初查。2021年,检察机关再次建议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经查发现该食用配料店存在将罂粟壳作为食用配料销售给各餐馆的情况,罂粟壳来源于罗某某。公安机关于2021年11月8日对罗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后发现,罗某某上家丁某某及下游相关食用调料经营者、餐馆经营者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对前述人员立案侦查,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并查实。检察机关分别以丁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王某某、付某甲、张某某、付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分别对二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分别处王某某、付某甲、张某某、付某乙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
此案【典型意义】:
将罂粟壳作为毒品贩卖给饮食行业,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安定,检察机关办理涉罂粟壳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坚持“零容忍”。一方面应重视审查罂粟壳的来源和去向,积极监督和引导公安机关对涉罂粟壳毒品犯罪案件的上下游行为深挖彻查,夯实证据基础,实现全链条打击;另一方面以点带面,针对案件反映的罂粟壳失管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督促辖区全面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陈景雄
二审 熊瑛
三审 李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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